什么是“退三”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建立的最近三年的暫停和撤銷制度,正在發(fā)揮督促商標使用和清理被占用商標的基本功能。注冊商標近三年未被強制執(zhí)行的,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注冊商標。
有什么材料可以證明商標在使用
商標使用,是指在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密封、貴金屬官方文件上使用商標,或者在促銷、展覽等商業(yè)貿易中使用商標識別商品。
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使用,既要考慮用戶的客觀意圖,即是否用于識別商品或公共服務的可能性,也要考慮使用的主觀視覺效果,即是否起到了識別商品或公共服務的可能性的作用,使相關香港市民能夠接觸到商標及其所標記的商品或公共服務。要認定被占商標,就要從用戶的使用企圖和限制來考察使用證據。有效利用證據至少應具備以下特征:
第一,證據的使用本來可以反映有爭議的商標,將有爭議的商標與其他商標結合使用,法院可能不予認可;
第二,證據的使用可以反映爭議商標在核準商品上的使用,非核準商品的使用除非能夠證明具體使用的商品與核準商品相同,否則不能被法院認可;
第三,證據的使用是在指定期限內的使用。如果使用證據所涉及的周都接近規(guī)定時限的期限,他們的職責可能很差;
第四,使用證據之間可以形成原始證據鏈,證明使用商標商品的貨幣步驟一般可以從許可使用協(xié)議、制造協(xié)議等各方面收集,其中證明協(xié)議具體執(zhí)行情況的文件比發(fā)票、文件等材料更主觀,是關鍵證據;
第五,提交的證據要保證真實權。如果目前證據是偽造的,那么所有提交的證據都會被依法審查,國際證明標準也會相應提高。
所以,如果在使用過程中遇到“退三”的情況,可以提供上述證據證明商標明顯在使用,這樣會更容易破回情況。